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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政府公告紡品自2018年5月1日起適用甲醛及芳香胺安全量新規(guī)範
 
http://iypms.cn 中國繡花機網(wǎng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11月30日   
 

    越南工商部于本(2017)年10月23日發(fā)布第21/2017/TT-BCT號公告,紡品含甲醛(Formaldehyde,俗稱福馬林)及使用偶氮染料(azo)分解產(chǎn)生芳香胺之新的國家技術(shù)標準規(guī)定(QCVN01:2017/BCT),并自明(2018)年5月1日起實施。

  上述第21/2017/TT-BCT號公告適用于在越南市場行銷前之生產(chǎn)、進口及經(jīng)營的紡品(如該公告附錄1所列海關(guān)稅號之紡品項目清單),惟不適用于屬于免稅限額之進入越境人士行李、組織及個人之移動財產(chǎn);外交及國際機構(gòu)和個人攜帶之免稅限額貨品;無商業(yè)價值使用之供廣告、科學和生產(chǎn)研究之樣品;供展覽使用之暫時進口、暫時進口后運出口、轉(zhuǎn)口、過境及置放于海關(guān)倉庫的貨品;屬免稅限額之禮品和贈送品、邊境居民進行交換之貨品,以及未經(jīng)漂白或染整之布料和紡品等。

  該(第21/2017/TT-BCT號)公告規(guī)定紡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殘留量如下:

  甲醛:

  對供36個月齡以下兒童用使用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,不可超過30毫克(mg);

  對于與人體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,不可超過75毫克;

  對于非與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,不可超過300毫克。

  芳香胺:每公斤紡品之芳香胺(如該公告附錄2所列芳香胺化學品清單)安全殘留量,不可超過30毫克。

  紡品在越南市場行銷前,應向企業(yè)所在地之省市工商廳提出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之書面自我宣告(或依據(jù)經(jīng)受指定鑑定單位之檢驗報告進行宣告),并依據(jù)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/2012/TT-BKHCN號,以及2017年3月31日第02/2017/TT-BKHCN號公告符合標準規(guī)範宣告暨其評估方式規(guī)定,應在紡品張貼「CR」合格標籤。

  對于取得各國生態(tài)商標證明書(韓國Eco-lable、印度ECO- Safe、泰國Green lable、EOKO-Tex 100、歐洲EU–lable、臺灣Green mark、NORDIC Eco-lable、中國生態(tài)商標、全球有機產(chǎn)品、荷蘭生態(tài)商標、澳大利亞EcoLiving、德國Der Blaue Engel、 Oeko-Tex®)之進口紡品,無須取樣進行檢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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